在山东电视台《早安新闻》中,有这样的一个报道:以车辆买卖为例,比如你刚从隔壁老王手里买了一辆二手抵押车,买到以后刚准备要出去兜兜风,就被一个叫灰太狼的人拦住了,说这辆车是他的,他手里有行驶证,上面还写着灰太狼的名字。这个时候不用急,物权法新司法解释告诉你:汽车登记在谁的名下,并不能证明车辆就归谁
《物权法》针对抵押车做了解释,第23条、24条规定,抵押车在物权和债权的关系上,在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一般而言,物权优于债权。具体到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之上存在未办理登记的受让人与转让人的债权人的情况,通过转让人的交付取得特定动产物权的人虽未办理登记,但其已经依法享有物权,故从F律条文的本身涵义以及F律整体的逻辑体系看,其权利应优先于转让人的一般债权人。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机动车作为动产,所有权的变更以交付为标准。自车辆交付给债权人时开始,债权人就享有车辆的质权,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最高F院就颁布的《最高人民F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中明确的指出了抵押车的合F性:购买人虽未办理登记过户,但是依法享有物权最优权!抵押车买卖,物权大于债权!